用工超过一个月还未签合同,应支付赔偿吗?很多人都不知道!
  • 发布时间: 2020-11-21
  • 浏览次数: 882


打工人,上班啦!

一定要做好防护哦!!

打工人除了要好好保护自己

还要好好维护自己的权益哦!

那就是——劳动合同

 

什么是劳动合同,它有什么作用?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劳动合同应当在什么时候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工超过一个月还未签合同应支付赔偿吗?

 

A公司今年6月1日新招用职工小丁,由于当时负责合同管理的人事经理出差,未及时与小丁签订劳动合同。9月7日,人事部门提出要与他补签,因双方对合同中个别条款的细节未能协商一致,故小丁拒签,并要求A公司对之前没签订的几个月作赔偿。人事部门回复:若不签就要终止用工,而且没有任何补偿。

 

 
 
 
 
问题

1、公司应该支付赔偿吗?

2、小丁若不愿签,A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吗?

 

 
 
 
 
分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也就是今年7月1日至9月6日期间,A公司应再支付一-倍的工资给小丁作为赔偿。

 

2、若发生上述情况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若A公司诚心补签合同且条款是相对公平合理的,小丁不愿意签订,公司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另须支付经济补偿。

 

-END-

Copyright © 2007-2025 江门市锦绣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粤)人服证字[2018]第0783000113号
ICP备案编号:粤ICP备09105118号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210号
技术支持:开平市联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开平招聘网客服热线:0750-2333318
电脑版手机版